莱州市搏峰石材有限公司

申请人莱州市搏峰石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津单幕墙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0683民初740-1号
申请人莱州市搏峰石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曲有才,董事长。
被申请人:山东津单幕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培印,董事长。
申请人莱州市搏峰石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津单幕墙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莱州市搏峰石材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津单幕墙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115万元,担保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以115万元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为申请人莱州市搏峰石材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保证案件审结后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津单幕墙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115万元,如存款不足此数额,只准存入,不准支取,待存足此数额后方可支取余额。
冻结期限为一年。
需要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莱州市搏峰石材有限公司暂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林立新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宋瑞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