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州市搏峰石材有限公司

原告***与被告莱州市搏峰石材有限公司、***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683民初403号
原告:***,女,1948年6月30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树娟,莱州明程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莱州市搏峰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莱州市。
法定代表人:曲有才,董事长。
被告:***,男,1965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
原告***与被告莱州市搏峰石材有限公司、***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李朝霞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赵 越
书 记 员 张楷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