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煌虹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仟果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上海煌虹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2民辖终9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仟果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韩兆林。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煌虹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黄从高。
上诉人上海仟果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20)沪0107民初2264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的规定,本院依法由法官一人独任审理。
上海仟果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双方签署的《建筑装修工程合同》第十六条约定,合同发生争议,应向甲方即上诉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现上诉人住所地为上海市徐汇区,故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审理。
上海煌虹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包括该项下的建设工程施工相关的案件,其中包括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本案系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系争装饰装修工程位于原审法院辖区,本案应由原审法院管辖。原审法院受理本案并无不当,裁定驳回上诉人管辖权异议,本院应予维持。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因系争《建筑装修工程合同》中的协议管辖约定违反了专属管辖的规定,故该约定无效。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陈琪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陆玮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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