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煌虹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煌虹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仟果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07民初22646号
原告:上海煌虹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泖港镇中南路7号B区186号。
法定代表人:黄从高,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万君,上海瀚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仟果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永嘉路692号2幢240室。
法定代表人:韩兆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鑫,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煌虹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诉称,2019年6月21日,被告委托原告对爱茜茜里中环百联店进行装修,地点位于上海市普陀区XX路XX号,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双方确定工程造价187,723.64元。原告于2019年6月19日进场施工,2019年7月11日完成施工,2019年7月13日通过验收。嗣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未果,现起诉至法院,要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87,723.64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15,000元。
被告上海仟果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根据双方订立的《建筑装修工程合同》第十六条约定,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住所地在上海市徐汇区,因此本院应当由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就《建筑装修工程合同》引发的纠纷属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项下的装饰装修合同纠纷,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原、被告之间关于双方发生纠纷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约定违背了专属管辖的规定,应属无效。现该合同所涉工程位于上海市普陀区XX路XX号,属于本院辖区,故本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被告所提管辖权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上海仟果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本案受理费100元,由被告上海仟果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戴 燚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计晓菲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