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6民初1287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煌虹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泖港镇中南路7号B区186号。
法定代表人:黄从高,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岳,男,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万君,上海森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砼创(上海)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工业区夏宁路666弄112号。
法定代表人:林鹏程,董事长兼总经理。
上海煌虹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诉砼创(上海)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3日作出(2022)沪0116民初1287号民事裁定书,依法裁定准予上海煌虹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保全申请,冻结砼创(上海)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01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上海煌虹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海煌虹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解除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冻结砼创(上海)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01万元或解除查封、解除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顾红顺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胡静怡
书 记 员 陆 静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