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煌虹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煌虹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砼创(上海)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6民初1287号之一
原告:上海煌虹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泖港镇中南路******。
法定代表人:黄从高,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岳,男,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万君,上海森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砼创(上海)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工业区夏宁路****/div>
法定代表人:林鹏程,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上海煌虹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砼创(上海)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上海煌虹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94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1,945元,由原告上海煌虹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顾红顺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胡静怡
书 记 员 陆 静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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