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6民初1287号之一
原告:上海煌虹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泖港镇中南路******。
法定代表人:黄从高,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岳,男,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万君,上海森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砼创(上海)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工业区夏宁路****/div>
法定代表人:林鹏程,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上海煌虹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砼创(上海)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上海煌虹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94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1,945元,由原告上海煌虹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顾红顺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胡静怡
书 记 员 陆 静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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