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煌虹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煌虹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阿满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吉林省阿满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沪0117民初3172号之二
原告:上海煌虹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黄从高,执行董事。
被告:上海阿满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宋迎春,经理。
被告:吉林省阿满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于2018年3月16日作出(2018)沪0117民初3172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原告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二被告的财产保全措施,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上海阿满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吉林省阿满食品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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