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煌虹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煌虹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阿满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吉林省阿满食品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沪0114民初3681号
原告:上海煌虹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黄从高,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滔滔,上海金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上海阿满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宋迎春,董事。
被告:吉林省阿满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品呈。
原告上海煌虹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阿满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吉林省阿满食品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煌虹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煌虹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煌虹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