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煌虹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煌虹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阿满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吉林省阿满食品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沪0101民初6165号
原告:上海煌虹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黄从高,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滔滔,上海金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阿满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宋迎春,执行董事。
被告:吉林省阿满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
法定代表人:***,股东。
原告上海煌虹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阿满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吉林省阿满食品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5日立案。原告上海煌虹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经查并无不当,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煌虹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计225元,由原告上海煌虹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