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沪0115民初16982号
原告:上海煌虹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黄从高,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滔滔,上海金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阿满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宋迎春,董事。
被告:吉林省阿满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长春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品呈,男。
原告上海煌虹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阿满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吉林省阿满食品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日立案。原告上海煌虹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煌虹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煌虹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币种下同)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煌虹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