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221民初4408号
原告:**,男,汉族,1982年7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新蔡县。
被告:安徽艺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南二环199号信达·好第坊8幢701。
法定代表人:朱雪林,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849023631G(1-1),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政务区怀宁路1639号平安大厦。
负责人:程航,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强,该公司员工。
原告**诉被告安徽艺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俊杰
二〇一九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王海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