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驿泊空间环境艺术设计有限公司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3民终34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9年10月10日出生,住江苏省句容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丹,北京市勤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扬,北京市勤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9年10月5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霍晓敏,北京双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北京驿泊空间环境艺术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大鲁店北街2号2幢二层2021。
法定代表人:吴琼,董事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驿泊空间环境艺术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驿泊设计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5民初211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据以认定事实的《鉴定意见书》于另案诉讼中形成,系依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作出,该鉴定标准适用于职工在职业活动中因工负伤和因职业病致残程度的鉴定,而***在包括本案在内的数次诉讼中所持之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能够认定***与***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应为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存在本质不同,故此另案诉讼中形成的《鉴定意见书》确定的***伤残等级及与之相对应的损失计算标准不宜于本案中直接适用。鉴于本案中部分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5民初2112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094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王 黎
审 判 员 何灵灵
审 判 员 陈 静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五日
法 官 助 理 赵 纳
法 官 助 理 张日广
书 记 员 高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