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正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正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山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2071民初23851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广东正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海景路氹仔围街16号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59890947XL。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保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原宝愉,广东保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中山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区兴政路1号中环广场2座7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6730611586。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而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而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中山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广东正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3日作出民事裁定,对广东正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相当于181504.47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解除保全申请人广东正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广东正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其已履行全部判决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解除保全措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2022)粤2071民初23851号民事裁定对广东正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相当于181504.47元的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