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新4023民初77号
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1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新矿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毛仁庆、朱明亮,被告新矿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新疆排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伊犁新矿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8日向原告新疆排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告知其应当在2020年1月16日之前缴纳案件受理费19383元,逾期不缴纳,则依法按自动撤诉处理。2020年12月23日,再次向原告新疆排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告知其应当在2020年12月30日之前缴纳案件受理费19383元,逾期不缴纳,则依法按自动撤诉处理。至2020年12月31日,原告新疆排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仍未缴纳诉讼费,亦未向本院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排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缴纳期限内未缴纳又不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新疆排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 冰
书记员 马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