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排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新疆排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博德维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案件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新0109财保24号
申请人新疆排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博德维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268697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公司出具保单保函为申请人新疆排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新疆排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博德维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华润城支行账号为×××账户内的存款; 二、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博德维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在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科技支行账号为×××账户内的存款。 以上存款合计4268697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新疆排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阿依夏古丽
书  记  员   热孜万古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