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新0104执5949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博德维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排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新23民终1779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依法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新疆排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存款、收入1049171.73元或者查封、扣押、变卖、拍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被执行人新疆排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案执行费12892.00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时间计算)。
三、被执行人新疆排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因强制执行所发生的实际费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李建忠
书记员 帕尔哈提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