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1303执2448号
申请执行人:广东中安人防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仲恺高新区技术开发区和畅四路**。
法定代表人:廖连山。
委托代理人:刘震南,广东标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惠州市光大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惠阳区淡水教育路七巷**。
法定代表人:郭耀名,经理。
被执行人:惠州众望光耀城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惠阳区淡水镇教育路七巷**
法定代表人:庄胜东,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广东中安人防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惠州市光大置业有限公司、惠州众望光耀城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粤1303民初396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令:一、被告惠州市光大置业有限公司、惠州众望光耀城房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给原告广东中安人防股份有限公司违约金64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100元(已减半),由被告惠州市光大置业有限公司、惠州众望光耀城房地产有限公司共同承担。逾期被执行人惠州市光大置业有限公司、惠州众望光耀城房地产有限公司未按生效判决履行义务,权利人广东中安人防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向两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及传票,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及承担执行费8851元。逾期,两被执行人经本院采用电子送达方式等方式进行传唤未到庭履行上述义务,且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惠阳区不动产登记中心等发出对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的查询通知,依法对被执行人惠州众望光耀城房地产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粤L×××××江淮牌汽车、粤L×××××别克牌汽车进行了登记查封(均未能实际扣押),且处于轮候查封状态,并对被执行人惠州市光大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惠州市××区淡水桥背村北环路众望花园1期1组团15幢05号房[产权证书号:CQ-110087524]、被执行人惠州众望光耀城房地产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惠州市××区淡水桥背潘屋光耀城三期2-56幢02号房[产权证书号:CQ-1110080620]进行了查封,现处于轮候查封状态,此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后本院依法作出了限制消费令,执行决定书,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向社会予以公布。上述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经征询申请执行人意见,其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同时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经过财产调查,对被执行人名下车辆进行了登记查封,因未能实际扣押,且处于轮候查封状态,故暂无法予以处分;并对二被执行人名下房产进行了查封,因属轮候查封状态,故暂无法进行处置,此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予恢复执行。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韩琼楷、惠州众望光耀城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惠阳支行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或线索,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朱廷科
审判员 张少琼
审判员 余学全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古晓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