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中安人防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广东中安人防股份有限公司、广东中安人防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其他案由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1302民初11864号

申请人:***,男,1969年2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广州市越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球,系广东众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绿,系广东众慧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广东中安人防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仲恺高新区技术开发区和畅四路7。

法定代表人:廖连山。

被申请人:广东中安人防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营业场所:东莞市东城区东泰社区东莞大道19号鼎峰国际广场2幢办公室911号。

法定代表人:赖远凌。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广东中安人防股份有限公司、广东中安人防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价值2831017.25元的财产,优先冻结被申请人广东中安人防股份有限公司、广东中安人防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名下银行账号内的资金,不足部分则冻结被申请人广东中安人防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在广州中金鼎人防工程有限公司28.31%的股权,以上冻结的价值以人民币2831017.25元为限。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已向本院出具保单保函,担保金额为人民币2831017.25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广东中安人防股份有限公司、广东中安人防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2831017.25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若银行存款不足,不足部分则冻结被申请人广东中安人防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在广州中金鼎人防工程有限公司28.31%的股权。冻结期限为三年。

以上冻结的价值以人民币2831017.25元为限。

如期限届满,上述财产仍未处置,申请人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书面申请续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张淦如

审判员  苏绿琴

审判员  刘振尧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日

法官助理吴永德

书记员邓旨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