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1322民初20512号
原告:南京国通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5733156766T,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广聚路31号17楼17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铸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中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256689404X7,住所地沭阳县浙江商城C1幢1**5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华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南京国通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中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因案情需要,需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判员 辛 晖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