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沪0112民初36490号
原告:王有军,男,1974年9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阜阳市,现住上海市奉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隋好平,上海市宏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青凯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李青,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格,上海市嘉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捷尚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真南路XXX弄XXX号XXX楼。
法定代表人:高瑞斌。
原告王有军与被告上海青凯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上海捷尚石业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苏吾德
审 判 员 陈雪琼
人民陪审员 樊正欣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薛 芹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