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云罡同汇视觉艺术设计有限公司

上海云罡同汇视觉艺术设计有限公司与泰安市泰山区自然资源局、泰安市泰山区生态林业发展中心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6民初5502号
原告:上海**同汇视觉艺术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兴塔镇兴发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王龙,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琳,中豪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安市泰山区自然资源局,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
法定代表人:杨洪柱。
被告:泰安市泰山区生态林业发展中心,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
法定代表人:倪新杰。
原告上海**同汇视觉艺术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安市泰山区自然资源局、被告泰安市泰山区生态林业发展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立案。
原告上海**同汇视觉艺术设计有限公司诉称,2010年3月30日,原告与泰安市泰山区林业局(以下简称泰山林业局)签订《中国泰山花卉科技馆展示工程总承包合同》,约定泰山林业局将泰山花卉科技馆展示工程发包给原告总承包,承包内容包括展品展项策划、研发及布展施工、展项制造及展示工程安装等,合同总价(预算价)30,000,000元,最终以竣工结算金额为准。合同签署后,原告依约履行合同义务。2010年12月30日,项目竣工验收合格。2011年初,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为26,620,485.04元。然而,泰山林业局一直以经费不足为由,未按期支付全部价款。截至起诉,尚有5,960,486.04元未付。2019年1月,泰安市泰山区政府启动机构改革,原泰山林业局的职能部分划归新组建的泰安市泰山区自然资源局(加挂“泰安市泰山区林业局”牌子),部分划归泰安市泰山区生态林业发展中心。原告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严格遵守。原泰山林业局迟延付款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根据民法总则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法人分立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分立后的法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原泰山林业局作为民事合同当事人,因政府机构改革分立,两被告作为继任的法人,依法应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故诉至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连带支付合同价款5,260,486.04元;2、判令两被告连带支付拖欠上述合同价款的利息损失(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或者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3年1月15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19年11月30日为2,000,358.27元)。
本院认为,根据合同法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本案原告起诉所依据的《中国泰山花卉科技馆展示工程总承包合同》明确由发包人泰安市泰山区林业局发包工程于承包人即原告上海**同汇视觉艺术设计有限公司包工包料施工等。该合同载明:“工程名称:泰山花卉科技馆展示工程;工程建设地点:泰山区省庄指挥庄镇;总承包形式:展品展项策划、研发及布展施工、展项制造及展示工程安装总承包,包工包料也就是大包,乙方所采购的材料设备须经甲方考察认定方可进场。承包范围:本合同包括项目的布展施工、展项制造及展示工程总包管理服务。本修改为本合同包括展品展项策划、研发及布展施工、展项制造及展示工程安装总承包。合同总价为30,000,000元。建筑装饰验收标准(1)本工程以施工图纸、作法说明、设计变更和《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JGJ73-91)、《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统一标准》(GBJ300-88)等国家制订的施工及验收规范为质量评定验收标准……”原告还提交了工程质量保修书、工程施工安全生产合同书、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因此,本案系争《中国泰山花卉科技馆展示工程总承包合同》符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基本特征,本案案由应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鉴于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而该不动产项目位于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依法应由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依职权移送至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刘红华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刘 芬
书 记 员 董美婷
附:相关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