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07民初6948号
原告:上海**同汇视觉艺术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兴塔镇兴发路23号。
法定代表人:王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斌,中豪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任重,中豪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建云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八宝街90号。
法定代表人:蒲建
原告上海**同汇视觉艺术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建云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日立案,原告上海**同汇视觉艺术设计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同汇视觉艺术设计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上海**同汇视觉艺术设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成都建云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382元,减半收取计3191元,由原告上海**同汇视觉艺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 欢
二〇一九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郑天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