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921民初3460号
原告:***,女,1965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辉,广西刚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盛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城北江岸开发区电信综合办公楼第十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900782141106Y。
负责人:苏华。
被告:广西盛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民主路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0007351859668。
法定代表人:梁志敏。
二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俊裕,广西纳百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广西盛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分公司、广西盛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这是原告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减半收取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韦永炼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 陈 娴
书 记 员 孔曼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