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0102民初6114号
原告:***,男,1960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江**。
被告:南宁市众***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盘岭路**盘岭庄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057511696P。
法定代表人:李昌道。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波,男,1982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青秀区,系公司职员。
被告:南宁市安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仙葫经济开,住所地:南宁市仙葫经济开发区通福路**钱龙花园**楼******房50103751246538B。
法定代表人:梁又发。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洋,北京市炜衡(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盛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一)南宁市青秀区民主路35号、(二)南宁市青秀区金浦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0007351859668。
负责人:梁志敏。
被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住所地:南宁市兴宁区人民东路**,,住所地:南宁市兴宁区人民东路**8281063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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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贵人:江洲。
案由:劳动合同纠纷
适用程序:简易程序()普通程序(√)
立案时间:2020年7月8日
待裁事项: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南宁市众***服务有限公司、南宁市安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广西盛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的起诉。
裁定如下:准予撤诉。
诉讼费: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周云珍
人民陪审员 蒙海艳
人民陪审员 李海岚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奕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