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盛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与南宁市众***服务有限公司、南宁市安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0102民初6114号

原告:***,男,1960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江**。

被告:南宁市众***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盘岭路**盘岭庄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057511696P。

法定代表人:李昌道。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波,男,1982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青秀区,系公司职员。

被告:南宁市安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仙葫经济开,住所地:南宁市仙葫经济开发区通福路**钱龙花园**楼******房50103751246538B。

法定代表人:梁又发。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洋,北京市炜衡(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盛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一)南宁市青秀区民主路35号、(二)南宁市青秀区金浦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0007351859668。

负责人:梁志敏。

被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住所地:南宁市兴宁区人民东路**,,住所地:南宁市兴宁区人民东路**8281063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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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贵人:江洲。

案由:劳动合同纠纷

适用程序:简易程序()普通程序(√)

立案时间:2020年7月8日

待裁事项: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南宁市众***服务有限公司、南宁市安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广西盛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的起诉。

裁定如下:准予撤诉。

诉讼费: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周云珍

人民陪审员  蒙海艳

人民陪审员  李海岚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奕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