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5民终30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夏秋林,男,1979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闵,安徽浩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贤军,男,1971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鞍山市花山区晟锋电器销售部,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朝辉首府4-115号。
经营者:周俊梅,女,1977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鞍山市美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当涂县姑孰镇长江金源小区17栋518室。
法定代表人:孙善祥,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海尔空调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尔开发区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王莉,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鹏飞,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同亮,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夏秋林因与被上诉人赵贤军、马鞍山市花山区晟锋电器销售部、马鞍山市美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青岛海尔空调电子有限公司财产损害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2018)皖0503民初47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夏秋林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夏秋林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夏秋林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035元,减半收取2017.5元,由上诉人夏秋林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陈友妹
审判员 赵 辉
审判员 方 芳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日
法官助理俞家佳
书记员王先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