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0104民初2967号之二
原告:济南新思维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槐荫区。
法定代表人:杨玉泉,总经理。
被告:安徽滨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2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和县。
原告济南新思维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滨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原告济南新思维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济南新思维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济南新思维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诉讼保全费420元,由原告济南新思维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善芳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吕 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