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皖1702民初915号
原告:安徽柏林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翠柏路商住楼南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桂娟,安徽天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斌,安徽天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3年11月27日生,汉族,住池州市贵池区。
被告:池州三丰机电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站前区****2幢3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009458443X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安徽柏林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池州三丰机电设备销售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原告安徽柏林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柏林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安徽柏林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董玮
二〇一七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