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品匠家居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与广西品匠家居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桂0109民初739号
原告:***,女,壮族,1984年1月8日出生,自由职业,住南宁市江**。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楚楚(妹妹),女,壮族,1989年11月28日出生,住南宁市江**。
被告:广西品匠家居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中柬路9号利海·亚洲国际4号楼4-5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5932098020。
法定代表人:谢志辉,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育芬,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民钦,广西诚上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广西品匠家居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3日受理后,原告***以双方案外自行协商为由自愿于2019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后又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681元,撤诉减半收取1841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多预交1840元,本院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郑吓保
人民陪审员  黄福生
人民陪审员  潘如青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官 助理  农秋兰
书 记 员  孙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