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品匠家居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蓝太华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桂08民终116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89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桂平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蓝太华,男,1986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重庆市荣昌区,住桂平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西品匠家居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中柬路9号利海·亚洲国际4号楼4-5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5932098020。
法定代表人:谢志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民钦,广西诚上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西品匠家居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桂平分公司,住所地:桂平市西山镇郁江西路凤凰新区第二商贸区****、11号商住楼第一、第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881MA5KERP03N。
负责人:周斌,男,1990年6月25日出生,户籍湖南省岳阳县,该公司负责人。
上诉人***、蓝太华因与被上诉人广西品匠家居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品匠公司)、广西品匠家居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桂平分公司(以下简称品匠公司桂平分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桂平市人民法院(2017)桂0881民初47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蓝太华,品匠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黄民钦,品匠公司桂平分公司负责人周斌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二审期间出现新证据,有发回重审的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桂平市人民法院(2017)桂0881民初478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桂平市人民法院重审。
案件受理费6092元(上诉人已预交6092元),由本院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陈历南
审 判 员 吴福汉
审 判 员 梁小宁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闭静梅
书 记 员 方发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