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品匠家居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广西品匠家居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融水县品匠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桂民终165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西品匠家居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中柬路9号利海·亚洲国际4号楼4-5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5932098020。

法定代表人:谢志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祥坤,广西广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裕祥,广西广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融水县品匠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融水县融水镇民族大道(水东新区水东大道南面苏盟商业广场4幢105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25MA5L60RBXU。

负责人:吴永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荣俏,广西民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西品匠家居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西

-2-

品匠家居装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融水县品匠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水品匠装饰设计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桂02民初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8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9月16日开庭进行审理。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祥坤、黄裕祥,被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荣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广西品匠家居装饰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2020)桂02民初28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一审的诉讼请求。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对部分事实认定不当。1.一审法院根据多家企业名称中使用“品匠装饰”或是“品匠”文字,认定涉案第15056054号、第15055892号注册商标(以下简称“涉案二商标”)使用“品匠装饰”缺乏显著性,认定不当。绝大部分企业是上诉人的子公司和其分公司,说明上诉人的注册商标“品匠”具有较大的知名度和影响力。2.一审法院认定“根据在卷证据,不能证明广西品匠家居装饰公司授权柳州品匠家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使用涉案二商标”,认定不当。柳州品匠家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是上诉人的控股子公司,一般情况下,控股子公司使用母公司的商标可以不用特别授权。3.一审判决认定“广西品匠家居装饰公司常用的商业标识并非涉案二商标,亦未规范使用涉案二商标,根据在卷证据不能证明涉案二商标因使用而被公众广泛知晓从而取

-3-

得较大的知名度、影响力”认定不当。上诉人常用的商业标识包含了“品匠装饰”或“品匠”文字,说明涉案二商标因上诉人的使用而被公众广泛知晓,有较大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二)一审法院对法律的理解和适用有误。上诉人认为,将他人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的,不需要结合注册商标的显著性、知名度、影响力等因素,即不论是否为驰名商标,不论商标是否使用或是否规范使用,也不论侵权人是否有主观恶意,只要将他人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就构成不正当竞争。

被上诉人融水品匠装饰设计公司辩称,被上诉人未侵犯上诉人的任何权益,上诉人成立于2012年3月23日,涉案二商标分别注册于2016年8月28日、2016年10月21日。被上诉人于2017年5月26日成立,在被上诉人成立之前或之后,涉案二商标均没有任何知名度和显著性,不被相关公众知晓。2012年8月30日,上诉人在柳州成立分公司,该分公司因经营不善已于2015年8月4日被注销,该注销行为表明公司没有任何商誉以致经营不善。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广西品匠家居装饰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融水品匠装饰设计公司在企业名称中停止使用“品匠装饰”字样;2.判令融水品匠装饰设计公司赔偿给广西品匠家居装饰公司50万元;3.本案诉讼费全部由融水品匠装饰设计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查明事实:一、当事人及相关企业的登记情况。1.当

-4-

事人。广西品匠家居装饰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成立日期为2012年3月23日,经营范围为建筑装修装饰工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建筑劳务分包、地基基础工程、环保工程、钢结构工程、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消防设施工程、防水防腐保温工程、建筑机电安装工程、建筑幕墙工程、城市园林绿化工程、建筑智能化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土石方工程,建筑装饰设计、风景园林工程设计、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消防设施工程设计、照明工程设计(以上项目凭资质证经营);批发兼零售:供水设备、光伏发电设备、空调制冷设备、节能设备、消防器材、电力设备、管道设备、机电设备、交通设施、体育设备、音响设备、教学设备及仪器、五金交电、太阳能路灯、建筑材料(除危险化学品及木材)、装饰材料(除危险化学品及木材)、窗帘布、各类灯饰及配件、五金。融水品匠装饰设计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成立日期为2017年5月26日,经营范围为装潢工程设计及施工、室内外装饰、市政工程建设、水电安装服务,设计、制作、发布、安装各类广告服务,建筑材料、装饰装潢材料、五金、交电、灯具、洁具、水暖器材、农产品、水产品、服装、办公用品、日用品批发、零售。2.相关企业。柳州品匠家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2015年3月5日股东会通过的公司章程记载,该公司由广西品匠家居装饰公司

-5-

与邓华康二方共同出资设立。赣州品匠装饰有限公司于2009年2月5日成立,住所地在江西省赣州市,经营范围为装潢、装饰工程设计及施工;园林绿化服务、清洁服务;办公设备、办公用品销售(以上经营项目需经专项审批的除外)……品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26日成立,住所地在福建省福州市,经营范围为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消防工程、土木工程、幕墙工程、水电安装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承办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国内各类广告;展览展示服务;工艺品(象牙及其制品除外)设计;图文设计制作;模型设计制作;装饰材料研发;建材、家具、工艺品(象牙及其制品除外)、针纺织品、灯具、五金、日用百货的批发、代购代销;铝合金门窗安装;房产经纪服务。柳州市品匠园林设计有限公司于2008年7月3日成立,住所地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经营范围为园林绿化设计及咨询;家具装饰品、工艺品、根雕、水电材料、景观石、苗木、雕塑品、石材、河沙、字画、卵石、建筑材料的销售。钦州品匠家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注销)于2016年4月19日成立,衡阳品匠家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注销)于2016年3月16日成立,海口品匠家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文昌分公司于2015年12月18日成立,柳州品匠家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来宾分公司于2017年3月6日成立,柳州品匠家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于2015年4月9日成立,柳州品匠家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于2017年5月27日成立,柳州品匠家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信阳分

-6-

公司于2018年6月6日成立,柳州品匠家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河源分公司于2017年10月30日成立,广西品匠家居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容县分公司(注销)于2018年4月27日成立,广西品匠家居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大新分公司(注销)于2017年7月24日成立。二、涉案商标注册情况及相关标识使用情况。第15056054号“













”商标于2015年8月14日注册,注册人为广西南宁市品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有效期至2025年8月13日,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在第42类:室内装饰设计;建筑学;工业品外观设计;建筑制图;工程绘图;提供关于碳抵消的消息、建议和咨询;质量评估;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书画刻印艺术设计;建设项目的开发。2016年11月3日,该商标注册人名义变更,变更后的注册人名义为广西品匠家居装饰公司。第15055892号“













”商标(“装饰”“DECORATION”放弃专用权)于2015年8月14日注册,注册人为广西南宁市品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有效期至2025年8月13日,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在第37类:室内装潢;建筑;建筑施工监督;油漆服务;建筑物隔热隔音;建筑物防水;木工服务;浴室设备的安装和修理;加热设备安装和修理;消毒。2016年11月3日,该商标注册人名义变更,变更后的注册人名义为广西品匠家居装饰公司。2017年至2018年期间,广西品匠家居装饰公司的宣传单上使用“













”。2017年7月,广西人民广播电台和南宁电视台主办的“广西首届家装文化艺术节暨背景墙文化节”中,

-7-

广西品匠家居装饰公司作为协办单位,在相关宣传中使用“













”和“













”。2017年9月,广西品匠家居装饰公司冠名广西人民广播电台的《轻装上阵》节目,并在节目现场使用“













”。2017年9月,广西品匠家居装饰公司在《南国早报》上投放广告,使用“













”。2018年,广西品匠家居装饰公司参加广西日报传媒集团有限公司南国早报的“广西绿色家园联盟”活动,并在活动中使用“













”。2018年5月,广西品匠家居装饰公司获得的百度“年度影响力品牌”牌匾上,使用“













”。2020年4月,广西品匠家居装饰公司参加广西日报传媒集团有限公司的南国早报“春尚大典”活动,并在相关宣传中使用“













”。柳州品匠家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2018年7月至2019年7月在柳州市内公交站亭顶部广告位投放广告,使用“













”;2019年全年在柳州站候车室二楼广告牌投放广告,使用“

?

?

?

”;2020年制作的户外招牌以及在该公司档案袋上均使用“

?

?

?

”。三、广西品匠家居装饰公司为维权支出的费用情况。2019年11月22日,柳州品匠家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广西广正大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约定柳州品匠家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与广西品匠家居装饰公司商标权纠纷一案委托广西广正大律师事务所提供法律服务,柳州品匠家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按50万元的标的额向广西广正大律师事务所支付律师代理费16100元。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融水品匠装饰设计

-8-

公司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品匠装饰”字样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二、若融水品匠装饰设计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如何承担侵权责任。关于焦点一,广西品匠家居装饰公司主张融水品匠装饰设计公司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品匠装饰”文字,侵害了广西品匠家居装饰公司对第15056054号、第15055892号商标所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融水品匠装饰设计公司则认为该公司企业名称依法登记取得,第15056054号、第15055892号商标没有影响力和知名度,该公司没有攀附上述二商标的声誉,不会造成公众混淆,不构成不正当竞争。本案中,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当从以下二个方面予以考量:一是融水品匠装饰设计公司在企业名称中使用的“品匠装饰”文字与广西品匠家居装饰公司在本案中所据以主张权利的二个涉案商标是否构成相同或相近似;二是该相同或相近似是否会导致公众误认融水品匠装饰设计公司与广西品匠家居装饰公司之间存在许可使用涉案二商标的关系,或让融水品匠装饰设计公司获得不当的竞争优势。广西品匠家居装饰公司在本案中据以主张权利的涉案二商标为第15055892号“

?

?

?

”商标和第15056054号“

?

?

?

”商标。第15055892号“

?

?

?

”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7类,包括室内装潢、建筑、木工服务等。第15056054号“

?

?

?

”商标核定使用在第42类,包括室内装饰设计等。融水品匠装饰设计公司的经营范围为装潢工程设计及施工、室内外装

-9-

饰等,与上述涉案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类别均包含室内设计、装修装潢等内容,属于相同的服务行业。第15055892号“

?

?

?

”商标为汉字加英文组成,其中起主要识别作用的部分为汉字“品匠装饰”;第15056054号“

?

?

?

”商标为图形加汉字加英文组成,其中起主要识别作用的部分为汉字“品匠装饰”。由此可见,融水品匠装饰设计公司的企业名称中所使用的“品匠装饰”文字与涉案二商标的起主要识别作用的部分,即汉字“品匠装饰”在文字构成、发音上完全相同,可以认定与涉案二商标构成近似。然而如前所述,企业名称由多个部分组成,仅其中的部分文字与注册商标构成近似,并不必然导致扰乱市场竞争秩序,仍需结合注册商标的显著性与知名度、影响力予以判断。本案中,融水品匠装饰设计公司于2017年5月成立,涉案二商标均系2015年8月注册,注册日期早于融水品匠装饰设计公司的成立日期。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在涉案二商标注册前后,全国各地及广西区内家居装修行业的多家企业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品匠装饰”或“品匠”文字,涉案二商标使用“品匠装饰”缺乏显著性。再则,经一审法院释明,广西品匠家居装饰公司提交了用以证明涉案二商标使用情况及影响力的证据,但根据上述证据只能证明广西品匠家居装饰公司及其分公司在2017年7月之后在商业活动中使用商业标识的情形,以及柳州品匠家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2018年7月之后在商业活动中使用商业标识的情形。广西品匠家居装饰公司及其分公司在商业活动中常用的标识为“

?

?

?

”,少

-10-

量使用“

?

?

?

”“

?

?

?

”;柳州品匠家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常用的标识为“

?

?

?

”“

?

?

?

”。®为注册商标的注册标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使用注册标记时应当标注在商标的右上角或者右下角。而前述标识使用注册标记的部分为“

?

?

?

”,即表明图案部分为注册商标。前述标识均与涉案二商标不完全相同,即使是与涉案标识最为相近似的“

?

?

?

”,也未在“

?

?

?

”部分使用注册标记®,而是在标识上部的图案部分使用了®。同时需要指出的是,广西品匠家居装饰公司与柳州品匠家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为不同的企业法人,根据在卷证据,不能证明广西品匠家居装饰公司授权柳州品匠家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使用涉案二商标,即便涉案商标因柳州品匠家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使用而累积取得一定的商誉,也不能必然的由广西品匠家居装饰公司享有。综上所述,广西品匠家居装饰公司常用的商业标识并非涉案二商标,亦未规范使用涉案二商标,根据在卷证据不能证明涉案二商标因使用而被公众广泛知晓从而取得较大的知名度、影响力,广西品匠家居装饰公司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因此,虽然融水品匠装饰设计公司成立在涉案二商标注册之后,但由于涉案二商标缺乏显著性,且知名度、影响力不大,且也没有证据证明融水品匠装饰设计公司不规范使用其企业名称,或存在刻意突出使用“品匠装饰”字样的情形,故而不能认定融水品匠装饰设计公司恶意注册使用“品匠装饰”字样,以便借助涉案二商标的影响力开展经营活动,从而获得不当

-11-

的竞争优势。根据上述分析,融水品匠装饰设计公司在企业名称中所使用的“品匠装饰”字样虽与涉案二商标构成近似,但该使用行为并非恶意傍附涉案二商标的商誉,亦未因此获得不当的竞争优势或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故对广西品匠家居装饰公司关于融水品匠装饰设计公司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品匠装饰”字样构成不正当竞争的主张不予支持。关于焦点二,如前所述,融水品匠装饰设计公司不构成不正当竞争,故而广西品匠家居装饰公司要求融水品匠装饰设计公司承担停止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品匠装饰”字样以及赔偿经济损失的请求缺乏依据,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驳回广西品匠家居装饰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广西品匠家居装饰公司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被上诉人融水品匠装饰设计公司没有新证据提交。广西品匠家居装饰公司提交一份新证据,即不同角度拍摄的融水品匠装饰设计公司门面照片复印件三张。被上诉人融水品匠装饰设计公司认可照片显示内容为其店面,但认为该照片拍摄于本案诉讼之前,现该招牌已被撤走。本院认为,该份证据可以证明被上诉人企业名称的使用情况,但不能达到证明目的,具体理由将在本院认为部分进行阐述。

-12-

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双方当事人均没有异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依法予以确认。

根据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被上诉人的答辩意见,本院归纳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1.被上诉人融水品匠装饰设计公司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品匠装饰”字样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2.若融水品匠装饰设计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如何承担侵权责任。双方当事人对该争议焦点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关于被上诉人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的问题。二审期间,上诉人根据《商标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明确本案被诉行为是被上诉人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品匠装饰”字样的行为,上诉人主张该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并提交被上诉人的店面照片予以证明。经审查,本院认为,被上诉人的成立时间虽然晚于涉案二商标的注册时间,但其企业名称经法定程序确认,受相关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法律法规的保护。在实际使用中,被上诉人在店面招牌上使用“融水品匠装饰设计”的字样,为其企业名称的简称,且在字体、字号、颜色等方面均没有突出“品匠装饰”或“品匠”字样,并不会使人在视觉上对“品匠装饰”或“品匠”产生深刻的印象,被上诉人的使用行为符合商业习惯,属于正常使用企业名称的行为。

那在商业活动中正常使用企业名称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呢?本院认为,根据《商标法》第五十八条:“将他人注册

-13-

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的规定,判断被上诉人正常使用企业名称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具体考量以下因素:1.企业名称中的字号是否与在先的注册商标构成相同或近似;2.请求保护的商标是否具有市场知名度或影响力;3.行为人是否具有主观恶意,即知道他人注册商标的存在,为攀附该注册商标的商誉而将与其相同或近似的文字用作企业名称中的字号;4.行为人的行为是否足以产生市场混淆。首先,被上诉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与上诉人的注册商标是否构成相同或近似。上诉人的第15055892号“

?

?

?

”商标为汉字加英文组成,其中起主要识别作用的部分为汉字“品匠装饰”;第15056054号“

?

?

?

”商标为图形加汉字加英文组成,其中起主要识别作用的部分为汉字“品匠装饰”。被上诉人企业名称中所使用的“品匠装饰”文字与涉案二商标中起主要

-14-

识别作用的部分在文字构成、发音上完全相同,故可以认定被上诉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与涉案二商标构成近似。其次,上诉人的注册商标是否具有较大的市场知名度或影响力。上诉人认为,根据《商标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将他人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的,不需要考虑注册商标的显著性、知名度、影响力等因素,即不论是否为驰名商标,不论商标是否使用或者规范使用,也不论侵权人是否有主观恶意,只要将他人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就构成不正当竞争。本院认为,涉案注册商标是否具有知名度或影响力是认定本案被诉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关键因素,是认定行为人是否具有主观恶意以及是否足以造成市场混淆的前提要件。上诉人认为无需对涉案商标的市场知名度或影响力进行认定,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上诉人一审提交的证据,仅能证明其在2017年以来对涉案二商标的使用、宣传情况,无法证明涉案二商标经使用而被公众广泛知晓从而取得较大的知名度或影响力,一审法院据此认定涉案二商标缺乏较大的市场知名度和影响力并无不当。第三,关于被上诉人是否具有主观恶意。因本案没有证据可以证明涉案二商标具有较大的市场知名度或影响力,对没有知名度的商标并不存在攀附的必要,故在没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的情况下,无法证明被上诉人的行为具有主观恶意。最后,关于市场混淆的问题。因涉案二商标缺乏市场知名度、被上诉人没有突出使用“品匠装饰”或“品匠”字样,上诉人亦没有提供其他证据证明被上诉人

-15-

的行为足以造成市场混淆或已经造成混淆的结果,上诉人对此应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综上所述,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品匠装饰”字样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争议焦点二,如上所述,因被上诉人的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停止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品匠装饰”字样以及赔偿经济损失的请求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广西品匠家居装饰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广西品匠家居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覃龙

审判员  周冕

-16-

审判员兰丹丹

二○二○年十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陈雪娇

书记员黄子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