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品匠家居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与广西品匠家居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南宁第一分公司、广西品匠家居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桂0103民初5095号

原告:***,男,1965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

被告:广西品匠家居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南宁第一分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12号丽原·天际第50层整层。

法定代表人:谢志辉。

被告:广西品匠家居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中柬路9号利海·亚洲国际4号楼4-516号。

法定代表人:谢志辉。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民钦,广西诚上金律师事务所。

原告***与被告广西品匠家居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南宁第一分公司、被告广西品匠家居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广西品匠家居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南宁第一分公司、被告广西品匠家居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行使诉权的表现,并不损害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广西品匠家居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南宁第一分公司、被告广西品匠家居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493元,本院减半收取1246.5元,由原告***负担,余款1246.5元由本院退回原告***。

审 判 长  阙 钰

人民陪审员  马海珍

人民陪审员  蒋京红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陈晓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