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1081民初3239号
原告:***,女,1992年4月17日出生,壮族,住广西靖西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忠文,广西齐川(田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品匠家居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靖西分公司,住所地:广西靖西市新靖镇城东路**小区(扶贫办旁)。
法定代表人:周斌,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广西品匠家居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青秀区中柬路**利海亚洲国际**楼**。
法定代表人:谢志辉,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广西品匠家居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靖西分公司、广西品匠家居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12月4日以案件事实情况有变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该行为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也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依法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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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80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计390元,由原告***全部负担。
审判员 黄丽颖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黄秋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