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品匠家居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广西品匠家居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桂0122民初3406号
原告:广西品匠家居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中柬路9号利海·亚洲国际4号楼4-5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5932098020。
法定代表人:谢志辉,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民钦,广西诚上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9年8月15日出生,壮族,住南宁市武鸣区。
原告广西品匠家居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品匠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品匠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黄民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品匠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⒈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5,000元;⒉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利息498元(逾期利息的计算方式,本金15,000元,从2018年12月10日起暂计至2019年6月30日,按年利率6%计算共473元,逾期利息应计算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⒊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因个人资金需要,广西品匠家居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平果分公司于2018年6月28日向被告提供借款20,000元,截至2019年6月30日,被告已还款5,000元,尚欠15,000元,经多次催促,被告一直未予归还。鉴于广西品匠家居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平果分公司已注销,原告为广西品匠家居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平果分公司的总公司,有权向被告追偿借款及利息。
被告***未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系广西品匠家居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平果分公司的员工。2018年6月28日,被告***向广西品匠家居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平果分公司借款20,000元;同日被告***签署一份《委托书》,由广西品匠家居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平果分公司自2018年6月起每月从其工资中扣除1,000元、从2018年年终分红中扣除13,000元用于偿还上述借款。后广西品匠家居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平果分公司扣除被告***5个月的工资共计5,000元用于还款。2018年10月24日,广西品匠家居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平果分公司注销,剩余借款15,000元被告***未偿还。
本院认为,广西品匠家居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平果分公司与被告***的借贷关系合法成立并生效,为有效的借贷关系。根据双方的约定,广西品匠家居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平果分公司仅扣除被告***的工资5,000元用于还款,被告***仍负有偿还剩余本金15,000元的义务。双方约定扣除2018年年终分红用于还清借款,原告主张双方约定的还款期限为2018年年底有事实依据,本院予以确认。广西品匠家居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平果分公司已注销,原告品匠公司作为其权利义务的继受者,原告品匠公司提起本案诉讼,诉请被告***偿还剩余本金15,000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双方没有约定借款利率,也没有约定逾期利率,原告品匠公司诉请被告按年利率6%支付逾期利息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返还原告广西品匠家居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5,000元;
二、被告***支付原告广西品匠家居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逾期利息(利息的计算,以15,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
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于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263元,减半收取131.5元,由被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谢志兴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日
法官助理 陆星佳
书 记 员 黄荣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