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6)粤2071行初238号
原告:广东中远建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6633238987。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广东中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中山三路26号市政府第二办公区,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洪焰,局长。
委托代理人:***,该局工作人员。
第三人:***,男,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公民身份号码×××3394。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中远建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不服被告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一案中,原告广东中远建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中远建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属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行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中远建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东中远建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钟开屏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黄丽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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