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中远建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广东中远建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2072民初4142号
原告:***,男,1976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隆回县。
被告:广东中远建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古镇镇中兴大道中68号星光联盟第一层C区1F-C11-3、1F-C12-3。
法定代表人:王亮,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春池,广东中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广东中远建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远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中远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春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中远公司支付未按合同支付的10%的工程款20369元。事实与理由:本人于2021年6月至中远公司位于中山市古镇镇新徽学校工地做瓦工,合同结算完工验收付90%,余下10%春节前支付。可春节前后本人多次催讨,中远公司拒不支付。
被告中远公司辩称:***承接的琉璃瓦施工存在质量问题,某些部位未贴瓦、屋面交界处应该刷漆而没有刷漆,没有对瓦面进行清洁等等,中远公司多次要求其整改,但其拒不整改,故中远公司有权拒付工程尾款。且根据合同约定,中远公司有权拒付68209.8元,现中远公司仅保留2万元作为他人整改、返工费用,***收取的费用已明显超出合同约定。春季开学后,***施工的西瓦工程存在多处不合格,且拒绝返修,中远公司另行整改费用远远超出预留费用,超出部分,应由***承担。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甲方(发包人)中远公司与乙方(承包人)***签订《项目(西瓦)装修分项劳务分包合同》,约定主要内容为:合同不含税总价暂定约为40万元,最终以实际完成数量为准,该包干单价为固定价格,“工程竣工验收且结算支付至90%,2022年春节前付清。工程款支付在下次月30日前支付”(格外标注),2021年7月15日前全部竣工验收合格。若乙方达不到甲方质量或进度要求,并且不按照甲方的要求进行整改,甲方将进行任务调整,由此给甲方带来的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甲方可另请人帮忙施工,按800元每个工日(不含加班费)计取,费用从乙方工程款中扣除。若乙方不经甲方同意而自行终止合同或乙方违约,甲方有权只按乙方所完成合格工程的工程量的70%予以支付,剩余30%作为甲方对乙方的违约罚款,不再支付给乙方,同时没收履约保证金。工伤保险甲方负责购买,另外再由甲方负责统一购买商业险作为补充。商业险的保险费由各施工班组根据合同金额比重进行分摊。单人单次3000元以内部分的工伤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3000元以上部分且在保险范围内的由甲方负责理赔,误工费(含护理费)由乙方负责等。合同尾部及附件《廉洁协议书》、《班组承诺书》等签署日期为手写的2021年6月17日,合同首页签订日期为打印字体“2021年5月25日”。
***主张案涉工程已完工,并于2021年7月15日之前经中远公司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双方经结算工程款为227366元,中远公司尚欠20369元,并向本院提交《工程结算单》、《班组结算申请单》佐证。中远公司不确认前述证据,但确认工程总价为227366元,其方仅欠20000元。根据《工程结算单》显示:工程名称:新徽学校、施工单位:西瓦-***,工程期间2021年6月~7月,项目名称西瓦、水沟、小工点工,同时列明单位、工程数量、单价、合价、备注,合计227366元,并备注不含税。预算部及经理部处均有人员签名确认,乙方签认处为“***“签名,结算日期2021年7月29日。另中远公司在(2021)粤2072民初19459号案件中确认该《工程结算单》。
中远公司主张案涉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根据合同约定,其方有权拒付案涉工程款,并提交微信聊天记录、西瓦装修返修协议佐证。***均不确认,称微信聊天内容并不完整,且双方已验收结算,出现质量问题的工程并非其方原因导致,且部分工程亦非其方承接。根据微信聊天记录显示2021年10月2日中远公司工作人员向***表示进行维修,***对此不确认,称双方已结账,与其无关等。
另查明,2021年9月28日,***提起本案诉讼,本院作出(2021)粤2072民初19459号民事判决书,该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生效民事判决书显示***在该案中要求中远公司向其支付2021年5月30日至2021年7月25日工资20000元,中远公司在该案中辩称:“...确认教学楼屋顶瓦片工程实际尚欠***20000元,按照合同约定,应在2022年春节前支付,现仍未到支付时间”;经审理查明部分显示:“...中远公司提交广东省医疗门诊收费票据,显示支出医疗费368.6元,在单据上手写备注‘瓦工***班组,在进度款中扣回’。中远公司称依照合同约定,施工人员发生事故,单人单次3000元以内人工伤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应从***劳务款中扣除368.6元、实际尚欠***20000元...”,***“确认广东省医疗门诊收费票据的真实性,但称经协商该款项由中远公司支付”,“庭审中,双方均确认案涉工程已验收并实际使用、已结算...”;本院认为部分显示“...双方确认的结算工程款为227366元,计算90%为204629.4元,剩余22736.6元(227366元-204629.4元)应在2022年春节前付清,***提起本案诉讼及本案判决作出时仍未届上述支付期限,***也无举证证实中远公司承诺提前结清,故对***在本案中主张中远公司支付其尚欠工程款20000元的诉求,本院不予支持。***可待支付期限届满后再行主张”。
本院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虽然中远公司主张案涉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其方有权拒绝支付剩余工程款,但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粤2072民初19459号民事判决书显示双方确认案涉工程已验收并实际使用,另根据《工程结算单》显示双方于2021年7月29日结算,而中远公司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系2021年10月之后所发出,该内容亦未显示***确认案涉工程系其方承接,以及所出现的质量问题与***有关,中远公司主张案涉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有权拒付工程款的辩解,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工程款金额。***主张中远公司尚欠其工程款20369元,中远公司仅确认尚欠20000元,双方发生争议的差额368.6元实际系工人医疗费。虽然***主张双方协商确认款项由中远公司支付,但未提交证据佐证,且中远公司不确认,另根据双方签订的《项目(西瓦)装修分项劳务分包合同》显示双方约定单人单次3000元以内部分的工伤费用由***自行承担,3000元以上部分且在保险范围内的由中远公司负责理赔;且双方曾在(2021)粤2072民初19459号案件中确认尚欠工程款20000元,仅中远公司对支付时间存在异议,故***主张该费用应由中远公司承担,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确认,并认定中远公司尚欠***工程款20000元,该款中远公司应予支付。当事人的诉求或主张,有理有据的,本院予以支持,没有依据的,均不采信。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广东中远建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0000元;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0元,减半收取为155元(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广东中远建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并直接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 晶
二〇二二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陈莹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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