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中远建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中山市三和混凝土有限公司、广东中远建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2072民初23724号之一
原告:中山市三和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升镇同兴东路28号。
法定代表人:翟立国。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晶晶,广东信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中远建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古镇镇中兴大道中68号星光联盟第一层C区1F-C11-3、1F-C12-3。
法定代表人:王亮。
被告:***,男,1975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涟源市。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三和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中远建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5日立案。原告中山市三和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8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中山市三和混凝土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山市三和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015元,减半收取计7008元,由原告中山市三和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原告中山市三和混凝土有限公司已预交14015元,本院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予以退还7007元)。
审判员  许双阳
二〇二二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林晓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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