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中远建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中山市恒荣机电安装有限公司、广东中远建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2071民初25788号 原告:中山市恒荣机电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港口镇群富工业村路6号***首层第10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MA52184G1T。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雅铟,广东君***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中远建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新区中准道32号非常城市***1栋8层8-3卡(住所申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6633238987。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5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涟源市。 原告中山市恒荣机电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中远建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4日立案,原告中山市恒荣机电安装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山市恒荣机电安装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山市恒荣机电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778元,减半收取计5889元(原告中山市恒荣机电安装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中山市恒荣机电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 远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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