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广铝幕墙装饰有限公司

原告海南广铝幕墙装饰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三亚万达大酒店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城民二初字第829号
原告海南广铝幕墙装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宁长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苗增国,北京大成(海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飚,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三亚万达大酒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本锡,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海南广铝幕墙装饰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三亚万达大酒店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海南广铝幕墙装饰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海南广铝幕墙装饰有限公司以双方已经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南广铝幕墙装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100元(海南广铝幕墙装饰有限公司已预缴),减半收取,由原告海南广铝幕墙装饰有限公司负担6050元,退还原告海南广铝幕墙装饰有限公司60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海南广铝幕墙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邢增秀
代理审判员  郭 莹
人民陪审员  孙 强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黄晓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