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广铝幕墙装饰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与海南广铝幕墙装饰有限公司、海南如意岛旅游度假投资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琼01民辖终6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四环南路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罗世威,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海南广铝幕墙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南海大道100号美国工业村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宁长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苗增国,北京大成(海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南如意岛旅游度假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振兴路美兰区政府办公区附属大楼1楼103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王徽,董事长。
上诉人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一局)因与被上诉人海南广铝幕墙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铝公司)、海南如意岛旅游度假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如意岛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2018)琼0108民初1199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中建一局上诉称,本案虽属于装修装饰合同纠纷,但争议标的为返还工程质量保修金。根据《(海口市东海岸如意岛集散地展示中心项目)外幕墙及门窗制作及安装分包工程合同文件》约定,分包商应当向业主和总承包商提交签署的保修书。因此,关于返还工程质量保修金相关事宜的权利、义务争议管辖法院已受独立的保修书约束,原合同已被保修书变更,案件应当围绕保修书进行审理。据此,案件的争议管辖法院应按照保修书的约定确定,未明确约定的,原审原告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而中建一局作为本案的被告,住所地位于北京市丰台区四环南路52号,根据前述法律规定,本案依法应当由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及原合同的性质确定管辖法院,但未考虑到本案争议的标的为返还工程质量保修金,适用法律错误。
请求裁定将案件移送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管辖。
广铝公司、如意岛公司均未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虽然本案争议标的为返还工程质保金,但工程质量保证方面的权利义务系基于装饰装修合同而产生。本案系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属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范畴,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属专属管辖,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涉案工程位于海口市美兰区,属一审法院辖区,一审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中建一局主张将本案移送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审理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曲 洁
审 判 员  黄海鹰
审 判 员  章 蕾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欧丽珍
书 记 员  庞丽敏
附:相关的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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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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