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琼0108民初15944号
原告:海南广铝幕墙装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000754365778U。
法定代表人:宁某,该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苗某,海南海大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南华源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000760391331Y。
法定代表人:涂某。
原告海南广铝幕墙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南华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9日立案。原告海南广铝幕墙装饰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海南广铝幕墙装饰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海南华源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属依法行使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南广铝幕墙装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016元(原告已预交),因撤诉减半收取计3508元,由原告海南广铝幕墙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杜渟婷
人民陪审员 吴宗华
人民陪审员 林诗柏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 悦
附: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