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广铝幕墙装饰有限公司

三亚吕仕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海南广铝幕墙装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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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琼民申5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三亚吕仕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三亚市吉阳区亚龙湾旅游度假区龙海路26号水岸檀悦酒店区一楼。
法定代表人:何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友峰,海南法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彪,海南法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海南广铝幕墙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南海大道100号美国工业村2-9号。
法定代表人:宁长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苗增国,海南众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三亚吕仕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海南广铝幕墙装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琼02民终12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三亚吕仕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2日以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三亚吕仕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属于当事人自主处分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三亚吕仕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夏 艳
审判员 赖凯萍
审判员 郑 船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赵晓青
书记员 文晨旭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四百条审查再审申请期间,再审申请人撤回再审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再审申请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询问的,可以按撤回再审申请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