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琼0106执35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海南广铝幕墙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龙华区南海大道。
法定代表人:宁长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苗增国,北京大成(海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女,1961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海口市美兰区红坎坡。
申请执行人海南广铝幕墙装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琼0106民初1071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偿还案款本金1690000元。本院已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风险提示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
二、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金融保险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经过财产调查,本院已累计划被拨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共计152586.92元,在扣除一审案件诉讼费20010元后,已将剩余案款共计132576.92元退至申请执行人银行账户。另查,被执行人***名下的社保银行账户每月有退休工资2千余元到账,本院已冻结,已与申请执行人确认每集中一年办理扣划退款。除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三、本院通过点对点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工商注册、不动产等财产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注册有海口翔泉农业有限公司,经调查,上述公司已被吊销。除此外,未查询到其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四、通过传统查控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五、本院已到被执行人的住所地进行现场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告。
七、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询问其是否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院经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已执行到位132576.92元,剩余执行标的1557423.08元尚未能执行到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邓一丹
审判员 高 杰
审判员 龙晓岚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思卉
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