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726民初908号
原告:河南建总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路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1699883761。
法定代表人:李世鹏。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天宇,河南黄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延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延津县建设路1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0726MB1914074F。
法定代表人:樊超男。
原告河南建总国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延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1日立案。原告河南建总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建总国际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建总国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河南建总国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朱铃铃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申延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