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222执978号
申请执行人:焦作市宏顺窗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墙南村东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11556920566X。
法定代表人:王新国,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河南建总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路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1699883761。
法定代表人:石峰,总经理。
焦作市宏顺窗业有限公司与河南建总国际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豫0222民初2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反诉原告)河南建总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焦作市宏顺窗业有限公司工程款355832.71元及利息(利息以355832.71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25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期间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付,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款还清之日止)。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14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在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但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在不动产登记中心、房屋管理部门登记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情况,经调查暂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财产调查措施、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河南建总国际工程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焦作市宏顺窗业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张明新
审判员 刘伟杰
审判员 赵 丹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赵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