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豫0782民初7122号
原告:***,男,1957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原告:***,男,1980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项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正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正臻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65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辉县。
被告:河南建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河南共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辉县市太行大道中段。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河南建某公司、河南共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25日立案,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应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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