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104执1447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宝山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淄川区岭子镇***566号。
被执行人:济南万达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经十路199号港沟街道办事处院内西侧103室。
被执行人:星裕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阜宁县古河镇工业园区6号。
被执行人:上海工匠独韵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大叶公路6758号4幢1层。
被执行人:山东***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槐荫区恒大金碧新城三期18号楼604。
被执行人:张淑芹,女,1963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章丘区***街道河庄村后大街184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宝山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济南万达城建设有限公司、星裕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工匠独韵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山东***建材有限公司、张淑芹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经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鲁0104民初572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宝山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济南万达城建设有限公司、星裕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工匠独韵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山东***建材有限公司、张淑芹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通过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登记、房产登记等多次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205970元,未执结标的20597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王 锋
二〇二三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