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裕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爱建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星裕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等保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5民初41292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爱建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211号302部位368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星裕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阜宁县古河镇工业园区6号(Q)。 法定代表人:***。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爱建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星裕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等保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5日作出(2022)沪0115民初41292号民事裁定书。现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爱建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1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被申请人星裕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全部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星裕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全部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 逸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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