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玄鑫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上海玄鑫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厦门大加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闽0203民初14366号
原告:上海玄鑫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富民支路58号A1-762室(上海横泰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552979720C。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济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大加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观音山宜兰路5号天瑞99商务中心307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53029552249。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则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玄鑫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大加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玄鑫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玄鑫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玄鑫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厦门大加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600元,减半收取800元,由原告上海玄鑫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邱瑛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代书记员**
代书记员***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