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玄鑫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上海玄鑫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东营清潭洞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0502民初3059号
原告:上海玄鑫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富民支路58号A1-762室(上海横泰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552979720C。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东营清潭洞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庐山路10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2MA3C9U6W44。
法定代表人:闵小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盛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法,东营清潭洞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职工。
原告上海玄鑫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营清潭洞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2016年9月27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6034元,减半收取301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