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14民初7237号
原告:青岛鼎信通讯消防安全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高新区**路858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利达天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天津北路320号天河广场A座2602。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青岛鼎信通讯消防安全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利达天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7日立案。原告青岛鼎信通讯消防安全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明确表示不予缴纳案件受理费并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青岛鼎信通讯消防安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 刚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